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252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泰安路31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