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

**、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2385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泰安路31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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