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清远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18号御峰花园1座13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沛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6927号、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8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0779元,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380元,被执行人负担59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既然被执行人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02执6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文俊
审判员  黄 睿
审判员  黄绮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