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清远市高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民终2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清远市高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城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上诉人***与上诉人清远市高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啡酒店)以及原审被告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高啡酒店支付204422元工程款给***,并支付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高啡酒店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所涉的工程项目全部由***完成。1、本案所涉的工程项目均由***完成,水电安装工程亦是由***完成的。事实上,作为装修工程,水电是必须先做及隐蔽,不可能未做水电项目而进行其他的装修项目。因此,水电工程(包括安装)均是***完成的。2、在***完成工程退场后,高啡酒店一直没有对***完成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数量、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书面通知***返工及完成未完成的工程项目。由此证明***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3、高啡酒店没有书面通知***,更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将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做,是高啡酒店的单方行为,对***没有约束力,依法不应当在***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减。4、虽然结算书中高啡酒店有注明水电安装未完成,但***在签名确认结算时,已经明确不同意扣减的项目,即没有确认水电安装工程未完成的事实。可见,本案所涉的工程***已经依约完成,不存在未完成的事实,高啡酒店提供的合同是其单方与案外人所签订,对***没有约束力,依法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更不应当扣减***的工程款项。二、一审判决加重了***的举证责任。高啡酒店主张***未完成工程项目,依法应当由高啡酒店举证。虽然高啡酒店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及在结算单上注明水电安装部分未完成,但***在结算单之中已经明确不承认,且不同意扣减。在此情况下,高啡酒店应当提供足以证明***未完成工程的证据,但高啡酒店没有提供,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合同完成工程项目,且高啡酒店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更没有通知***返工或完成未完成的工程项目,足以证明***已经完成了工程项目,***无须再举证予以证明。
高啡酒店对***的上诉答辩称: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高啡酒店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高啡酒店向***支付的装修款为87062.85元;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向高啡酒店支付罚款315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高啡酒店提供的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充分反映截止至2018年6月2日,***对高啡酒店酒店的装修并未完工且已完工部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高啡酒店有明确要求***对酒店水电安装未完成的项目进行施工,并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高啡酒店仅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没有要求***对未完成的水电安装项目进行施工。高啡酒店与***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工期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签订施工合同后,***进场施工,但至2018年6月2日,***都还没有完工。2018年5月7日,高啡酒店的工作人员还与***微信沟通酒店水电施工的情况,以及2018年5月29日高啡酒店的工作人员还要求***这个星期必须完成酒店的手尾施工,足以可以反映出因***的原因,导致酒店施工工期拖延。高啡酒店在一审时提供的图片完全可以反映出***施工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再结合高啡酒店的工作人员于2018年6月2向***发微信明确说明“酒店手尾,如明天还是完成不了,就不要做了,拖得太久了!公司另外安排人做,人工费照扣,刚才检查来,个别厕所位置未整改好,天花油漆未完成、钢结构油漆未完成,而且把钢结构板刷到花花碌碌”,完全可以证明至2018年6月2日,***对酒店的施工还没有完成,而且完成的部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过高啡酒店的工作人员多次催促,***才将存在质量问题的油漆部分进行修复,但并没有对酒店装修的手尾继续进行施工,故导致高啡酒店于2018年6月30日,将***未完工的水电安装发包给了案外人,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高啡酒店在将***未完工的水电安装发包给案外人之前没有要求***进行水电安装项目的施工。2、***在一审时提供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5月14日,高啡酒店的工作人员告知***“酒店这边的灯现在都已经基本下单了,到时候再通知什么时候安装。第二个就是现在那些冲凉房和洗手盆那边可以安装了吧?先安装,不要等了”。以上聊天记录可以充分反映出并不是高啡酒店迟延提供材料导致相应部分迟延施工,而是***可以施工的部分不及时进行施工,因为高啡酒店是要根据***的施工进度去买材料的,正是因为***不按时施工导致高啡酒店的部分材料迟延购买,故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由于高啡酒店迟延提供材料导致相应部分迟延施工。3、2018年4月26日,***要求高啡酒店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正因为***未完工且已完工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高啡酒店才拒绝向***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安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逾期完工的,每日罚款3000元,同时,工程款按完成工程量款项的70%结算。且高啡酒店与***双方于2018年12月14日对高啡酒店酒店装修工程进行了结算,对结算项目、因质量问题及不符合要求扣减费用、未完成项目扣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只是在高啡酒店盖章确认后,到***签字时,***自行在其签名后加上了“根据合同,总工程量确认无误,不同意扣除清单”。二、高啡酒店已于2018年2月10日向***支付了钢结构的款项20000元,故高啡酒店向***应付的工程款为87062.85元。因***逾期、没有按质量完工,已经构成违约,应扣减本应由***完成的而未完成的水电安装项目发包给案外人施工的21177.50元,以及扣减修复费用38869元、已支付的20000元,余下费用再以70%结算,即高啡酒店应付***的工程款实际为87062.85元。三、***应向高啡酒店支付因逾期完工而产生的315000元罚款。实际上,高啡酒店酒店的装修项目真正完工是2018年7月30日,导致高啡酒店的酒店装修项目逾期105天才完工,***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每日3000元的罚款,故***应向高啡酒店支付315000元罚款。四、一审法院不能单凭2018年4月26日双方聊天记录“一是你们定个确定时间给钱,一是一点一点给些,我都好拖下工人”来认定结算工程款,应综合双方整个聊天记录过程来认定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意思。
***对高啡酒店的上诉答辩称: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高啡酒店、伟航公司立即付清拖欠的工程结算款204422元给***,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高啡酒店、伟航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乙方)与高啡酒店(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室内装修),就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海棠苑首层的喆啡酒店(下称涉案酒店)装修工程相关事项约定如下:第二条、承包方式。包人工材料和施工使用的机具、工具,以下材料由甲方提供:钢结构、水电、卫浴、地砖、墙身砖材料。第三条、承包价格。承包总价为233656元。第四条、付款方式。1、施工期间支付生活费、材料费、人工费,工程总体完成后,甲乙双方现场量实际完成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完成量并验收合同,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工程款95%,留有5%质保金自交工之日起满6个月付清。第五条、工期要求。1、施工工期定于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2、按时完成工期,不奖不罚。不能如期完成,每拖延一天工期罚款3000元,以此类推。如施工期间完不成施工进度计划,又不积极充实施工力量,甲方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另选择其他队伍进场,并按完成工程量款70%结算。合同并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另合同附件报价表显示水电、给排水安装项目为45000元。
合同签订后,***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8年12月14日,高啡酒店出具《建筑工程施工结算》,主要内容如下:一、结算项目明细。小计204422元(包含水电人工45000元)。二、因质量问题及不符合要求扣减费用。小计38869元。三、未完成项目扣减。1、水电未完成(照明未安装、照明线管及电线未安装、插座未安装):25677元(付后期班组合同、结算单)。以上结算价:204422-(38869+25677)=138276元。四、由于承包方(***)合同施工期间完不成进度计划,又不积极充实施工力量,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二点,我方另选施工方进场,终止对***承包方的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款,按合同约定处理,按完成量款70%结算:138276*70%=96793.2元。五、因承包方未按合同完成工期,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二点,每拖延一天工期罚款3000元,2018年6月2日施工仍未完成(见微信截图),拖延工期按2018年4月15日(合同到期工期)至2018年6月2日,并拖延工期49天*3000元/天=147000元。结算汇总:(138276*70%)-147000=-50206.8。按以上结算汇总:即***需向我公司赔偿50206.8元。***在该结算单下方签名并手写“根据合同,总工程量确认无误,不同意扣除清单。”
***主张其已按期完工,因高啡酒店延迟提供灯等材料,导致相应部分迟延安装,并不存在逾期,为此***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佐证。聊天记录显示,***于2018年4月26日向高啡酒店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2018年5月14日,高啡酒店的工作人员向***发送包括“酒店的灯现在已经下单,准备买回来了”等内容。
高啡酒店主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逾期施工,并提供了聊天记录、照片以及其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班组合同》佐证。聊天记录显示高啡酒店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班组合同》主要内容为高啡酒店于2018年6月30日将涉案酒店的水电安装项目发包给案外人阮君烨,并于2018年8月25日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为21177.5元。
另查明,高啡酒店于庭审中陈述涉案酒店于2018年8月开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高啡酒店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施工的工程款具体为多少以及高啡酒店反诉要求***支付罚款315000元的依据是否充分。首先,对于双方争议的水电安装项目,***、高啡酒店签订的合同包含了水电安装项目,且约定水电、给排水安装项目的工程款为45000元,***主张的工程款204422元也包含了水电人工45000元,但高啡酒店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2018年6月将涉案酒店的水电安装发包给了案外人,且高啡酒店在和***结算时就已经明确提出水电安装属于未完成项目,因此在***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了水电安装项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纳高啡酒店的主张,认定水电安装属于***未施工项目,对高啡酒店要求扣减水电安装工程款21177.50元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其次,对于高啡酒店主张的质量问题,高啡酒店对此提供的证据仅为聊天记录和照片,但聊天记录仅能反映高啡酒店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亦实际上进行了整改,照片亦不能反映***施工结束后仍存在质量问题,且涉案酒店已于2018年8月开业,高啡酒店对其主张的修复费用38869元并无举证证明,故高啡酒店主张的质量问题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对其要求扣减修复费用38869元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最后,对于高啡酒店主张的逾期施工的问题,***提供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18年4月26日向高啡酒店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侧面可以反映***在此之前已经施工完毕。***主张的由于高啡酒店迟延提供材料导致相应部分迟延施工,也有其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虽然高啡酒店在2018年6月30日将涉案酒店的水电安装项目发包给案外人,但高啡酒店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此之前有要求***进行水电安装项目的施工,而***拒不施工,因此亦不能由此得出***逾期施工的结论,故***主张的***逾期施工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施工的工程款应为183244.50元(204422-21177.50),对于***要求高啡酒店支付工程款204422元及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利息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于***要求伟航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因伟航公司并不是合同相对方,***要求伟航公司支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高啡酒店要求***支付罚款315000元的反诉请求,如上所述,因无法认定***存在逾期施工的事实,因此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清远市高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装修款183244.5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清远市高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负担226元,清远市高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57元。反诉受理费费3013元,由清远市高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中,高啡酒店向本院提交了《聊天记录》,拟证明:***多次要求预支款项,但***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其已经完成了工程,聊天记录没有提到水电安装的问题,而是涉及油漆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主要针对上诉人***、高啡酒店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关于***上诉认为不应该扣减水电安装款21177.50元的问题。***、高啡酒店签订的合同包含了水电安装项目,且约定水电、给排水安装项目的工程款为45000元,双方在2018年12月14日结算时,高啡酒店提出***水电未完成项目包括照明未安装、照明线管及电线未安装、插座未安装。而对于上述未安装的项目,均是一些较简单易见的项目,***完全可以举证证明其已进行了安装,但其至今未举证,故在***未举证证实其实际完成了水电安装项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水电安装属于***未完成项目,采纳高啡酒店要求扣减水电安装工程款21177.50元的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
关于高啡酒店上诉主张的质量问题。高啡酒店对此提供的证据仅为聊天记录和照片,但聊天记录仅能反映高啡酒店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实际上亦进行了整改,照片不能反映***整改后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高啡酒店已实际使用了***完成的工程,故高啡酒店主张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38869元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高啡酒店上诉主张已支付钢结构款20000元的问题。由于***否认收到该款项,二审诉讼中,本院要求高啡酒店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其主张,但其至今仍未举证,故对高啡酒店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高啡酒店上诉主张逾期施工罚款315000元的问题。经审查,***提供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18年4月26日向高啡酒店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可以反映***在此之前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毕。2018年5月14日,高啡酒店的工作人员向***发送包括“酒店的灯现在已经下单,准备买回来了”等内容,说明相关项目的迟延施工确有高啡酒店迟延提供材料的因素。虽然高啡酒店在2018年6月30日将涉案酒店的水电安装项目发包给案外人,但高啡酒店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此之前有要求***进行水电安装项目的施工,而***拒不施工,亦不能由此得出***逾期施工的结论,故高啡酒店上诉主张***逾期施工并要求罚款315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啡酒店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7257元,由***负担330元,清远市高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永坚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