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广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卫生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5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广宁,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儿,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卫生院。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银英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苏卫东,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福添,医院党政办主任。
原审第三人: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18号御峰花园1座13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家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莲君,广东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广宁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卫生院、原审第三人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广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永坚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小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