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汇爱五福(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3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绿景西路北侧美居建材城的9#商业楼四层自编1的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51963116Y。
法定代表人:梁波。
被执行人:中汇爱五福(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0号岭君广场7楼0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0FF892。
法定代表人:陈镇海。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汇爱五福(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25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汇爱五福(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054.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中汇爱五福(佛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231元。
二、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予履行。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33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陶 亮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