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石湾镇街道绿景西路北侧美居建材城的9#商业楼四层自编1的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51963116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粤0604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6民终4537民事判决书。由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897元。
二、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广州番禺钟村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6301********CNY0(冻结时间:2023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实际冻结金额:3323.02),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开设的银行账号6225********(冻结时间: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实际冻结金额:1283.56元)。本院依法扣划上述存款合计4606.58元,已作为案件执行费上缴国库。
另外,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尚未清偿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4执2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妍
审判员 周 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