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509号
申请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绿景西路北侧美居建材城的9#商业楼四层自编1的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5196311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南侧世***售楼部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1553056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