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509号 申请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绿景西路北侧美居建材城的9#商业楼四层自编1的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5196311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南侧世***售楼部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1553056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