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异753号 异议人(案外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绿景西路北侧美居建材城的9#商业楼四层自编1的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5196311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原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28号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384XT。 法定代表人:***。 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4、3408—3414、3501—3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被告):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南侧世***售楼部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1553056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就本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案号:(2022)粤0604执保884号】,异议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交的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