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12570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依法(2023)粤0605民初12570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粤06民辖终90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3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8392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酒店的部分水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确认后两个月内付至95%。被告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个月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将剩余保修金返还给原告,但并不免除原告未完成的保修责任,质保金为5%,质保期为贰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起。2019年11月15日,原告入场开始施工。2020年6月底,涉案水电工程已交付完毕,被告通过结算审核,确认该工程95%价款为413388.68元。2022年1月20日,双方确认已支付工程款315000元,未支付的工程尾款为98388.68元,质保金为21757.3元。涉案工程交付使用两年保修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故起诉。 被告辩称,确认被告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为83517元,原告在事实理由称的未支付工时工资14875元,相对应的工时工资被告已支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该工时单为酒店外墙亮化装修,该项目已在结算单中体现,具体可见原告提交证据第13页的第13项,当时原告虽提出该项目的工程量为14875元,但经被告核算,以5700元作为该项目的结算金额,原告予以确认,被告确认的83517元已包含该工时工资5700元。对付款利息,由于原、被告之间有另案诉讼,案号为(2023)粤0604执219号,原告对被告的债务一直未支付,且执行案件已经终本,被告为保障自身利益,且原告一直坚持工程款未结算金额为12万元,因此被告尚未支付或者抵扣,合情合理。因此被告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请法庭考虑被告愿意支付的金额直接在前述执行款中直接抵扣,以免造成被告重大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相对方的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主题为“关于现场施工水电增项内容”的联络单无相关单位签章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被告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确认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9年11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酒店—水电部分委托乙方承包装饰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搬运;工程限期为50天,从2019年11月5日计起;甲方按工程的完成进度付款,工程完成进度的50%付至30%,完工付至80%,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确认后两个月内付至95%,质保金5%;甲方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个月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将剩余保修金返还给乙方,但并不免除乙方未完成的保修责任;等等。 同日,原告进场施工,至2020年6月工程完工。双方确认原告在完工之后辅助收尾,至2020年10月退场。原告述称其装修成果于2020年10月交付使用,被告述称原告的装修成果于2020年12月交付使用。双方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办理结算手续,其中被告作出的水电工班组总结算表明细如下表所示。除此以外,被告的工作人员揭明庆在2020年10月22日通过微信发予原告的结算明细中,确认还有电工工程款14521.68元。 序号 工程项目 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 金额 1 沉箱排水管重新布管 间 33 200 6600 2 完善12楼原有未完成强弱电桥架 米 315 40 12600 3 11楼走道天花拆改原有桥架 米 25 50 1250 4 10楼电梯厅门口天花更改主线桥架时工 工日 4 350 1400 5 10-12层走道强弱电井处更改原有主线桥架 层 3 1400 4200 6 新增卫生间消防防火阀安装 间 80 30 2400 7 10-12层走道原有强弱电线槽新增盖线槽盖板 米 780 15 11700 8 10层水井房更换被空调单位踩坏水阀 个 2 100 200 9 12楼水井房一条不锈钢水管被踩断需焊接 条 1 800 800 10 所有房间内增加一盏射灯 个 80 50 4000 11 10-12层布草间、洗消间增加排气管 米 60 30 1800 12 12层东侧外墙招牌灯增加电源控制箱 个 1 300 300 13 改外墙亮化线路 间 38 150 5700 14 9-11层25房-29房卫生间相隔10层会议室架空卫生间排水吊管 米 75 65 4875 15 10-11层样板房主电源增加网线、电话线 组 4 350 1400 16 10-12层公区走道消防强电布设及功能室(布草间、洗消间、回收间、公共卫生间等)强弱电布设、给排水安装 层 3 5500 16500 17 10-12层热水管、回水管及天面换水阀时工 工日 8.5 350 2975 18 10-12层公共回收件增加应急灯接线时工 工日 2 350 700 19 10-12层客房智控面板安装及调试 套 81 300 24300 20 10-12层新增户型1019 间 1 3200 3200 21 新增户型1019水管改动 天 4 350 1400 22 活动书桌固定书桌后插座板更改位置 天 3 350 1050 23 1021、1221***灯线拆除改动 天 1 350 350 24 11层西侧公共员工厕所更改后增加砌墙做好的给排水改位 天 1 350 350 25 10-12层水电安装及测试 套 81 3200 259200 26 10-12公区照明及开关插座(含消防插座)布线及安装调试 ㎡ 592.34 50 29617 合计 398867 诉讼中,双方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9871.68元。原告主张前述结算表中第13项金额为应为32工×350元/工=11200元,但被告不予确认。 另查明: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的班组成员***在涉案工地触电身亡,后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属与淘家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淘家公司就***的工亡赔偿给予一次性补偿128万元。后淘家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19日向***的家属支付了64万元、34万元,合共98万元,并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其垫付的赔偿款98万元。后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粤0604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向淘家公司偿还赔偿款39200元;二、驳回淘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22)粤06民终453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未能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淘家公司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扣划4606.58元作为案件执行费上缴国库,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淘家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院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作出(2023)粤0604执219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原告为自然人,不持有从事涉案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故双方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然《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原告实际实施该合同项下相关工程,完工后已移交被告使用,双方也已办理结算手续,故原告诉请被告按双方的结算情况支付工程款理据充分。关于涉案工程的结算价,原告主张结算表中第13项金额为应为11200元,依据是其自行制作的工时单。经查,该工时单涉及的工程款包含两个部分,其一是水电工班组总结算表第13项,此部分结算表记载的金额为5700元,与原告主张的金额存在5500元的差额;其二是双方确认的电工工程款14521.68元,此部分被告已支付完毕。由于原告持有被告作出的水电工班组总结算表明细表,在2020年10月22日揭明庆发送涉案工程结算明细金额予原告时,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原告在本案起诉时也采用了413388.68元的数据,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为413388.68元(398867+14521.68)予以采纳。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时,涉案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也已经届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83517元(413388.68-329871.68)。虽然(2021)粤0604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2022)粤06民终4537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应向原告偿还赔偿款39200元,且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偿还该赔偿款。但鉴于该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不适宜在本案中进行抵扣处理。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517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工程款金额超以上核定的,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因双方互负债务,且原告对被告的负债高于被告对原告的负债,故被告在双方关于应付工程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暂不予支付工程款余款并无不妥,故原告诉请被告就上述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工程款83517**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7.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51元,由被告负担1129.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原告。原告多预交的223.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