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上诉人广东淘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12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署的合同虽名为《工程承包合同》,但合同标的金额小、安装工程量小、专业技术含量低于土木建筑,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双方所签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项目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