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

5363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展焱(太仓)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5363号之二
原告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展焱(太仓)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44元,减半收取102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272元,由原告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坤
法官助理 胡 浩 书 记 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