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

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5执1756号之一
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建筑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7万元;被执行人***建筑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违约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申请执行人伟达公司负担189元,被执行人***公司负担2936元。因被执行人***建筑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2936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4月23日,2019年6月24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E×××××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车辆本院已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止,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置。 3、2019年8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2936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31293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本院已对其档案进行查封的下落不明的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5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审判员 王云超
书记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