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

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5民初7580号
原告: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荡茜路。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永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