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春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乐诚思品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执2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春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育才路**金福楼****。

法定代表人:陈清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存良,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乐诚思品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泰基工业城生活配套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振宇。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春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乐诚思品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乐诚思品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春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退回质保金余款9157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72元,其中10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02执275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俊

审判员  黄绮君

审判员  黄 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