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双杰新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7层D8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能科创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B座138室。
法定代表人***。
双杰新能有限公司与国能科创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34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国能科创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杰新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国能科创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8081.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国能科创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070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国能科创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