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新能有限公司

双杰新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双杰新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D7D810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被执行人国能科创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B138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利。

双杰新能有限公司与国能科创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34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国能科创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杰新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国能科创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及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调查。经查,国能科创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人民币3517.67元,发还了申请执行人;无对外投资;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本院于202064日将国能科创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74563.98元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347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审判员   白晓飞

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