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新能有限公司

双杰新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21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双杰新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B902

法定代表人罗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程东东,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1614号裁决书,于2019101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本金共计人民币三百零二万两千七百四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九万零六百八十二元二角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四万七千八百六十三元三角七分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五、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杨海澄
审  判  员   赵立新

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闫 鸿
书  记  员   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