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财保1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11层B1210-B01。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淮安环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河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启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环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京02财保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新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78 097元。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冻结**新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体北路支行0200235709020129962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78 097元(已冻结459 366.06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新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878 097元,为此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体北路支行0200235709020129962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78 0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