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财保88号
申请人淮安环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双杰新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78 097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淮安环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淮安环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环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双杰新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78 097元。
案件申请费4910元,由申请人淮安环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饶林生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法 官 助 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