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辽1322民初1634号
原告:双杰新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0层D11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前沙涧路7号院22号楼3单元501号。
被告:建平县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陶瓷工业园区服务区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双杰新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平县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双杰新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杰新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杰新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双杰新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