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坚海木业有限公司、***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6358号
原告:佛山市坚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
法定代表人:陈铭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就,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杨,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吴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娃,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坚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4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坚海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4.23元(佛山市坚海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坚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