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珈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7857号
申请执行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904595844922D。
法定代表人:吴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伟峰,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冼泽,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珈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自编**(JM)代码:91440115304492788X。
法定代表人:林嘉民。
申请执行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珈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1民初18586号民事判决文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353685.94元,本案执行费54168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及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 敏
审判员 陈晓明
审判员 冯子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