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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02民初815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福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松下村码头169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35011178452150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公司按合同支付款项28500元;2.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开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监理工程师证书在该公司注册使用,公司按协议约定每年付给***注册费30000元。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前三个月的费用未付。***自2019年12月起催要该款项,**公司于2020年元月给***转账15000元。2020年3月,**公司给***发了解聘证明。直至2020年8月,***的证书才转注成功。2020年10月,**公司付给***24000元。综上,**公司还应当付给***28500元(67500元-39000元)。请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也认可在**公司处为挂证行为,***从未向**公司提供过劳务。该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师管理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通知》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合作期间的费用已经结清,***在2020年3月曾就续约以及费用问题和**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了协商。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3月份之前的全部费用已经结清,且***在2020年10月16日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在协议中承诺与**公司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都已结清,***主张的没有事实依据。***诉讼行为属于重复行为,***与**公司仅有挂证一种关系,***已向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认可并服从了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结果,没有就同一事项在福州市长乐区法院提起诉讼。现***依据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被告、同样的诉求在贵院提起诉讼应为重复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2年12月起将其监理工程师证书交由**公司使用。2020年,***向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5月1日期间的国家监理工程师聘用顾问工资66667元;2.请求**公司支付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项目责任工资415500元;3.请求**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4.请求**公司支付2018年至今应交未交的社保费用116482元。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榕航劳人仲决字[2020]第544号裁决书,认定***并未实际在**公司工作,是将资质证件挂靠在**公司而收取证件挂靠费,裁决驳回***的所有仲裁请求事项。***收到上述裁决书后未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2020年10月16日,***与**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自愿承诺其与**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已结清,不存在任何未了事项或费用,协议签订后,***不得以相同或有关的仲裁事项(如劳动关系、证件使用关系等)向公司(含关联公司、股东等)主张任何权利、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鉴于***作出的承诺,公司同意补偿***24000元。”2020年10月20日,**公司向***转款24000元。***称**公司未与其结清费用,引起纠纷。 另查明,1.***提交其社保缴费页面截图一份,拟证明其在**公司任职,社保缴费至2020年2月,参与了**公司的项目。2.**公司提交其公司员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3月时,**公司与***协商续签协议未果后,***主动提出让**公司出具解聘证明。3.案件审理中,***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工资及社保62480元,支付莆田电业局项目费20000元,合计82480元。庭审后,***申请撤回上述增加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建筑法律、法规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事执业活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明文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资质证书或其他合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与**公司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进行挂证执业,其行为明显违法、违规。***要求**公司支付挂证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华洋 附法律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