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财保192号
申请人:***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F9YFB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7132289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其购买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客户对账确认书证据。申请人主张,2020年至2021年被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浮龙湖污水厂项目工程期间,向申请人购买商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商砼后,被申请人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478035.5元未支付。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峰
书 记 员 ***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