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财保1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镇大***南沿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MP975.
法定代表人:黄**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7132289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鲁1726财保129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58000元;二、查封申请人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Q××**号货车一辆。2021年11月22日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58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Q××**号货车一辆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