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高新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379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1881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昆明路366号(中融华府南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RTN4K7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7132289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高新区分公司、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0783民初860号民事裁定,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高新区分公司、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高新区分公司、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