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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财保129号 申请人: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镇大***南沿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MP975。 法定代表人:黄**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7132289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开立账户(账号:1609××××2080)上的资金158000元;申请人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鲁RQ××××号货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58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Q××××号货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310元,由申请人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