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544号
原告:***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