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远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2949号
原告:马小坝,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河南省温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公民身份号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
法定代表人:徐海毅,总经理。
被告:北京远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二街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39762143D。
法定代表人:李振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田,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远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坝、***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远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坝、***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核,原告马小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小坝、***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秀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啸
书 记 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