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22执保736号

***、***、广西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12月11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22民初481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63×××66账户的存款102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297.0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21×××77账户的存款102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389.25元。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4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22民初481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