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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元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02民初4365号
原告江苏金元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元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金元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2元,减半收取计3741元,由江苏金元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晶
书记员 叶怡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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