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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元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金秋自动门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82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元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唐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金秋自动门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金元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金秋自动门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