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4民初80号
原告:三明市明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国林路151号5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79X761。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安东村星塔前乡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ALFU9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三明市明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明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三明市明途贸易有限公司以福建省德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尚欠的维修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明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市明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