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终8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豪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路瑞景新城一期125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庄赞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福建省豪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5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豪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豪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豪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豪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泰雄
审判员 郑程辉
审判员 郑昭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文能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