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民初4213号
原告:***,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武陟县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又名***),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中州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万山路天河名苑1号楼16号。
法定代表人:时志强。
第三人:武陟县大虹桥乡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大虹桥乡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州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武陟县大虹桥乡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田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