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锘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荟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乡高河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248号 申请人: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司马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R1C5G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荟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乡高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高河街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ETMA8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锘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金山街北段天兴大厦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D73W632。 法定代表人:徐鲲鹏,经理。 申请人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荟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乡高河分公司、山东锘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荟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乡高河分公司、山东锘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9272元。申请人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荟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乡高河分公司、山东锘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9272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4366元,由申请人金乡县汇通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