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绘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603号
申请人: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6659752P,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苏继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娟,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绘方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Y512C0J,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福建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严浩成。
申请人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绘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绘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交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绘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