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

海门市大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49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门市大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阳镇工业园区转盘东侧。
法定代表人:苏继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家龙,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港大达路**。
诉讼代表人:胡伟生,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陈琴,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门市大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蒙斯酒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2019)苏06民终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大众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工程质保金按工程总价款金额的5%提取扣留,具体金额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确定,并在五年内逐年分期退还。(2013)通中民初字第010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大众建筑公司诉请的工程总价款明确扣除了质保金,最终双方调解书确认的工程总价款9253万元亦应是扣除了质保金的工程总价款。2.民事调解书系在大众建筑公司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形成,其中“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不应突破大众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认为调解协议总价款系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卡蒙斯酒庄提交意见称,(2013)通中民初字第0103号案件中,虽然大众建筑公司诉请的工程款中不包含质保金,但其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确认由卡蒙斯酒庄一次性支付的工程款系工程总价款,并未明确表述扣除质保金,故应理解为包含质保金在内所有款项,并不存在遗留质保金尚未处理的情况。综上,请求驳回大众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款的一部分。大众建筑公司为卡蒙斯酒庄建造工程,并因为工程款纠纷提起(2013)通中民初字第010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虽然大众建筑公司在起诉时并未将工程款中的质保金作为起诉标的,但不排除双方在案件处理过程当中,协商对于债权债务一揽子处理,调解协议中约定“工程总价款9253万元”,以及支付了相关款项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等内容的表述,应理解为调解协议系双方对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涵盖了对质保金的处理。应当认定卡蒙斯酒庄已将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大众建筑公司就质保金另行申报债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大众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门市大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荐
审 判 员  杨 艳
审 判 员  马 燕
法官助理  翟如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白 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