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沂艾克森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1821号
原告: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苏继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和路与滨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亚芳,经理。
原告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