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民初7271号
原告:潍坊新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2798号文苑小区1号楼3-202。
法定代表人:王新锐,总经理。
被告: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苏继辉,执行董事。
原告潍坊新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娄宏伟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新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0元,减半收取6660元,由原告潍坊新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承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