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40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佳璐,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大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苏继辉。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大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顾 华
审判员 黄中华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