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7077号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宏发钢架扣件租赁部,住所地永州经开区仁湾街道长丰大道(长丰小学对面)。
实际经营者:聂鸣放,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灿,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与黄盖路交叉口(苏通国际新城)。
负责人:苏继光,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苏继辉。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宏发钢架扣件租赁部与被告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南通大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宏发钢架扣件租赁部于2021年12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宏发钢架扣件租赁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宏发钢架扣件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宏发钢架扣件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周湘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