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23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建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芜湖明宏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建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明宏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次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进
审判员 陈周翠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耿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