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12民终1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北街8组350栋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图县东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
上诉人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对原审判决不合理部分,进行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上诉人与**本人之间纠纷一直因工程质量问题没有最终解决,因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知道**雇佣人员情况是否属实,无法确认雇佣人员的真实性,若贸然向与**无关的人员给付工资,容易导致给付错误,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且不知道***雇佣人员的实际工资是否属实;2、上诉人与**本人是加工承揽关系,在工程质量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给付**工作报酬是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的行为。**雇佣人员情况、给付工资情况、雇佣价格等都不在我方控制之内,难免**利用虚构工人用工情况和用工款项获得自身价款而逃避质量责任;3、若上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则会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给付***工资款2400元,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宝力镇幸福里、金家小学工程的承建单位,其将两项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雇用***等19人进行施工,约定瓦工每天工资200元、力工每天工资100元,完工结算。工程结束后,***向***要工资2400元(7天/200元,金家5天/200元),**以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给其结算工程款为由,拖欠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书作为**雇用的人员,付出了劳务,**应按约定给付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从事“瓦工”工作的工地系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雇用***,**应对***的工资承担给付责任,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发包,其应对**拖欠招用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辩解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劳动报酬2400元,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动报酬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诉讼费10元,由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雇佣***在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中从事“瓦工”工作,***付出了劳务,**应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同时,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属于违法发包,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存在违法分包事实清楚;**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双方没有异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效义
审判员臧红雨
审判员应琦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滕洪跃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