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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12民终1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北街8组350栋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昌图县东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
上诉人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2、请求对原审判决不合理部分,进行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上诉人与**本人之间纠纷一直因工程质量问题没有最终解决,因我方不知**雇佣人员情况是否属实,无法确认雇佣人员的真实性,若贸然向与**无关的人员给付工资,容易导致给付错误,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且不知***雇佣人员的实际工资是否属实;2、上诉人与**本人是加工承揽关系,在工程质量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我方没有给付**工作报酬是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的行为。**雇佣人员情况、给付工资情况、雇佣价格等都不在我方控制之内,难免**利用虚构工人用工情况和用工款项获得自身价款而逃避质量责任;3、若上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则会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6年4月原告受雇于被告**,为**承包的宝力镇幸福里、金家小学工程做力工。被告***原告工资650元(宝力幸福里6.5天/100元),这两项工程均已交付使用,因**没有承包资质,其承包的工程是在被告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而来,属于违法转包,故被告石达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650元,被告石达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被告昌图县石达建筑有限公司为宝力镇幸福里、金家小学工程的承建单位,其将两项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用原告等19人进行施工,约定瓦工每天工资200元、力工每天工资100元,完工结算。工程结束后,原告向被告***要工资650元(宝力幸福里6.5天/100元),被告***石达建筑公司未给其结算工程款为由,拖欠至今。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作为被告**雇用的人员,付出了劳务,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从事“力工”工作的工地系被告石达建筑公司承建的,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用原告,**应对原告的工资承担给付责任,石达建筑公司违法发包,其应对**拖欠招用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辩解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动报酬650元,被告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动报酬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诉讼费10元,由被告昌图县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雇佣***在昌图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中从事“力工”工作,***付出了劳务,**应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同时,昌图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属于违法发包,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昌图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存在违法分包事实清楚;**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双方没有异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昌图县石达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昌图县石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臧红雨
审判员应琦
审判员高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