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定襄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9民终1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襄县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定襄县忻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志昌,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
委托代理人刘妙兰,女,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系**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正伟,山西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定襄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定襄县委大院2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松,职务主任。
原审被告王正兵,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
委托代理人闫竹花,女,1968年4月22日生,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235号,系王正兵妻子。
原审被告王建兵,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农民现居本村592号。
委托代理人贾杰,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定襄县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襄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王正兵、王建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定襄县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定襄县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定襄县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定襄县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建文
审判员樊永生
审判员徐飞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