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定襄县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晋民申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农民,现在山西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
法定监护人:刘妙兰。
委托代理人:朱莎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委托代理人:齐伟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淑琴,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定襄县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定襄县城关镇王进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虎,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志昌。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定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定襄县县委大院2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焕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明。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定襄县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定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忻中民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一、二审认为定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不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定襄县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大型吊装设备的资质,机关事务管理局选用没有资质的单位干活,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审申请人和***是雇佣关系,据《民法通则》规定,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雇工是不承担责任的。原审让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高空作业的管理者要证明操作者存在故意的行为,操作者才不承担责任。而原审三被申请人均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存在故意的行为,原审让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明显违法,极端错误。原一审、二审认定申请人承担25%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忻中民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三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侍费、误工费、差旅费共计100万元;三被申请人承担以后发生的治疗等费用;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对**的受伤深表同情。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发包方和收益方不承担责任从法律和事实上都显失公平。原审判处***承担三十多万,除了垫付的十几万,现无力承担,现在有一台吊车,愿用该车进行折价补偿。
再审被申请人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口头答辩称,本案是雇佣关系纠纷,不应把其责任扩大化,让其承担15%的责任不合理,但其愿意尽自己的努力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定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第一,2013年1月机关局需要对金鼎文化广场进行春节、元宵节亮化、美化,将此工程以45.8万元的总金额承揽给创新建筑装饰公司,承揽此工程前创新建筑装饰公司向其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资料,机关局审查后将此工程承揽给创新建筑装饰公司,两者是承揽关系,且创新建筑装饰公司具有相应资质。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机关局承担相应责任,但此条对机关局不适用,因为机关局与***之间在本案工程中没有任何业务关系。创新建筑装饰公司与***之间形成转包和分包关系。庭审中,***承认自己没有资质,审查***有无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创新建筑装饰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机关局无义务、无责任或者必要审查***的资质和安全条件。第三,机关局与创新建筑装饰公司的合同中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创新建筑装饰公司确保制作安装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有意外发生,一切后果由该公司负责。从合同约定中也可以分析出机关局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定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金鼎广场的亮化、美化业务发包给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承揽合同,合同内容中约定的承揽业务,并未超出创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审判决认定定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存在选任过失,依法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另外,**作为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擅自爬到吊车吊臂上作业,以致于从吊臂上跌落受伤,也负有一定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其对自身受伤承担25%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请求三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侍费、误工费、差旅费共计100万元以及三被申请人承担以后发生的治疗等费用的问题,因该请求系超出原审范围的诉讼请求,故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红斌
代理审判员  赵 凯
代理审判员  张闻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