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六盘水市南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大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盘水市南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元,上诉人杭州大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进******
代理审判员白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