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

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与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5执2409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昌路7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05083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凤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8260045J。
法定代表人:龚国光。
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与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裁定书,一、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结欠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31万元,该款由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分8期支付,分别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每月10日前各支付4万元,2018年12月10日前支付3万元;二、若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可就31万元的未付部分及违约金2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因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未按裁定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8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审判员*勇审判员*澄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